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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州工程师职称评审复议制度

2021苏州工程师职称评审复议制度
2022-10-11 197

本次介绍的职称评审相关信息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效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而制定的复议制度。具体复议制度的条件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仅作为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流程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传期内、宣传月或宣传结束后一周内向苏州职称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条 ?为确保申请人及时了解宣传信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专业技术办公室)每年年初发布年度职称评审计划清单,包括宣传时间(月)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复议小组由中心主任、3名以上评委、1名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局专业技术办公室派人员监督。中心主任为复议小组组长,具体处理复议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苏州职称评审复议申请;

(2)收集整理复议相关材料,组织复议会议。也可以通过听取评委和专家的意见来实施;

(三)按照复议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价有异议的;

(二)对论文抄袭评价有异议的;

(三)因非申报单位和本人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议范围:

2021苏州工程师职称评审复议制度

(一)质疑评委专家资格和专业水平;

(二)质疑评价的公平性;

(三)仅基于个人主观判断基于个人主观判断;

(4)其他不能或不足以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个人或者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诉和复议。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先提出上诉。答复意见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复议答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复议申请,并当面提交、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提交的复议申请,应当同时提交证明其身份和确认申请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要求回避复议评委和工作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复议申请后,按照一评一议的原则,尽快组织复议,确保复议结果及时执行。

第十二条 ?复议结束后,中心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议结果,备查,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未完成的事项,由复议组按照注重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并作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依据。

那么以上就是2021年苏州工程师职称评审复议制度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信息,不妨问我们微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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