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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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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北京市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19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事业字20211〕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部、委、办、局、总公司、高校人事(干部)、人民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职称考核服务机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20〕〕12号)规定现在开展 2021年北京市职称评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评价方法
2021年,全市职称评定以专家评定为主;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采用考核结合的方式;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翻译系列的中小学,工程技术系列通信安全专业的中小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中小学。
实行自主评估和聘用的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自行确定评估方法。
二、二。时间安排
(1)注册。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广播主持人、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图书、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证员等一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核注册,定于7月6日(周二)-7月26日(周一)进行。
卫生技术高级,以及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教师、技术学校教师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登记,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服务机构的安排为准。
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自行安排。
(2)辩护。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采用评审方式,评审前应进行辩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辩护时间最初定于8月至11月进行。具体安排见7月份各评审机构的注册通知或说明。
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考核和自主考核的单位,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准。
(3)验收。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收。
(4)宣传。评价结果验收后公布,宣传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结果在相关职称评价服务机构网站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价结果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服务机构网站公布。
(5)获得电子职称证书。自2021年12月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1年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资格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下载使用。
三、申请人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定。
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合格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馆、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术学院教师等一系列职称评价。在舞台影视、艺术、动画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一年以上,合格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化联合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艺术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2)北京中央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的委托评审函,并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援外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请本市职称评审。
四、四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定的专业分布和评定服务机构的设置以本通知附件为准。除附件中公布的职称评定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开展本市职称评定及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定、生产、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本市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可根据附件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申请评审系统的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五、申报流程
(1)个人在线申报。除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自有渠道外,其他系列(专业)各级申请人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职称评定模块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网上申报。
(2)单位推荐宣传。申请人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填写所有个人职称申请信息后,打印职称申请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宣传模板等材料。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公布,宣传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宣传无异议后,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或工作单位的公章)。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职称申请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宣传材料等所有申请材料,方可完成登记。
取消申请材料备案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加强工作单位的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审查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在宣传期间调整申请信息的,应当重新宣传。
(3)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纠正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申请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
(4)个人支付。申请人通过审核后,根据评审机构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支付。付款成功后,申报完成。
六、其他
(1)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职称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申请条件的规定审核材料,规范防御和评价程序,严格执行职称评价纪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职称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违反评价程序,不能保证评价质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评价工作,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价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评价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承认。
(3)学术欺诈的一票否决。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抄袭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录在职称评审的黑名单中;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并记录在职称评审诚信档案中,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国家和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有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就业程序,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附件:2021年北京市职称评定专业及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