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下列资产损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销售、转让、转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存货正常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债券、股票、期货、基金易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品。
(6)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国家统一组织的资产清算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各类改组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的净增值或损失进行了税收调整。
资产评估损失应根据以下证据确认: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定期、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材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
损失扣除时间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规定,企业财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误。企业因计算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予扣除。本办法必须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原因未按期扣除财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当调整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税、抵扣欠税或者下一期应纳税额,不得改变财产损失的纳税年度。
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财产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短缺、损失、损失、盗窃(不包括合理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库存、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损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库存、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损失,包括:保管不善造成的现金、材料的盗窃损失;各种库存的损坏和霉菌损失;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造成的坏账损失;库存中发现的资产的损失、短缺和损失。
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能够确认灾害发生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因资产损失、短缺、损坏、霉变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资产清查、库存的专项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应当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材料。
因坏账损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的,企业必须提供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因债务人其他原因逾期三年的,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上述财产损失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和赔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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