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来自中国的机构、场所的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者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或者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其机构或者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劳动所得,根据劳动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境外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内机构、场所,境外企业有义务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地点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劳务费的国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境内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设立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提供或接受劳动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和使用地原则。在中国收取或支付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属于在中国发生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企业提供营业税服务,也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包项目时,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根据旧营业税暂行规定和细则,其劳务发生在国外,不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当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前,按照旧实体法、新程序法的原则,判断是否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后,无特殊优惠政策的,按照新规定和实施细则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相信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了。职称评审网,一个30天就能成为会计师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