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处理,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194)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劳动力成本,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动力成本。
(3)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和维护费。
(四)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摊销费用。
(5)模具、工艺设备开发制造成本、设备调整检验成本、样品、样机及一般试验手段采购成本、试验产品检验成本等。
(六)知识产权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通过外包、合作研发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用。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分为研发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应资本化,否则成本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借:
贷款: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不需要结转成本。
(3)根据具体情况资本化或成本化研发支出
借款:无形资产(管理费)
贷款:研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