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缴企业所得税扣除期间的费用吗?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房地产预缴企业所得税扣除期间的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预期税率分季(或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同时将其实际毛利润与相应的预期毛利润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企业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核算和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已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和未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售开发产品的税费、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税收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期间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标准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毛利润。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种限制,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只允许税前扣除60元%同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企业期间的费用可以按照税法扣除,但具体情况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到职称评审网络进行咨询,将有专业教师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