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如何确定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设备,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设备,以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企业试点前购买的设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扣除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免税)税收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设备固定资产净值÷设备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的设备原值-已使用的设备已累计折旧。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能否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自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为自产产品退(免)税:
(一)购买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与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回收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为自产品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为自产品的具体定义。A公司购买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如何确定出口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设备属于未计算进项税额的使用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办法。使用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占使用设备原值的比例,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计算退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