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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20年的房屋、建筑;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五)电子设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家法律一级规范。它规定,只要法律部门被废除,它就会被执行,而且还没有被废除,所以它将在2011年继续执行。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期期间,或者固定资产能够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预期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资产预计有形损失,如设备使用过程中磨损、建筑物自然侵蚀等;
(3)资产预计无形损失,如现有资产技术水平因新技术出现而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导致产品过时等;
(四)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因此,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期净残值,根据科技发展、环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固定资产和租赁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充折旧。嗯,如果您对上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我们的职称评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