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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处置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7%)×17%。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半,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按4销售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半,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7%)×17%。
此外,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按照简单方法按4计算%增值税减半,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与关税一起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向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的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二)应税销售适用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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