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值入账的土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评估价值入账的土地能否税前扣除
税前评估价格一般不允许扣除。
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以土地取得成本(历史成本)为入账依据,不能以评估价格为入账依据。只有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才能对历史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进行评估。
评估土地升值后能否作为当期利润
土地升值评估后,可作为当期利润
1.评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投资金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以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账面价值。涉及补充价格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充价格的,补充价格后的余额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确认的收入和相关税费减去,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充价格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充价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在税法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当分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当期收入。视为公允价值销售的收入较大,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作为递延收入,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和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中平均摊销。被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税收成本,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结转的成本和费用。
二、清产核资产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会计中,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即增值部分的会计评估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根据成本核算的要求,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中:公司对资产的评估和增值既不是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折旧、费用摊销方面,纳税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在税法中确认隐含资产的增值或损失的,可以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重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才能按照评估价格确认资产的税收成本,从而提取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它们都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即根据获得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合并、合并、分立一般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合并、分立方的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入账依据。
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税费。但根据第四条(2)(国家税收[2000]号。118):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现金、证券等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不高于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转让企业可以暂时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必须根据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但自2003年1月1日起,现金支付不高于2003年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它也可以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记录,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2003]45号)中重新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2000]118号)第四条(2)款,转让企业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重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因为国家税务[2003]号。45: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2000]号。118)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2000]号。119)暂时不确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取得补充或非股权支付的企业,转让或处置资产与补充或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升值后能否作为当期利润
会计工作需要非常实用,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会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被忽视。阅读以上内容后,本文介绍了评估价值入账的土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你掌握了吗?如果您想加强会计实践技能,您可以咨询我们的职称评审网络在线教师,您可以与我们的职称评审网络的老会计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