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被退回的增值税处理买方跨月未认证的问题,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如何处理买方已经跨月未经认证的退回增值税专票?
答: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是: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经常出现发票错误、销售退货和发票退货,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情况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货、发票错误的,收到退货的发票和扣除符合无效条件的,按无效处理;发现错误的,可以立即无效。无效专用发票必须在防伪税务控制系统中按无效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专用发票)上注明无效字样,全联保留。但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无效条件的规定相对严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退货发票和扣除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发票当月;卖方复制税款,不记账;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无效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发票错误,往往是跨月或复制税等,对于这种无效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卖方应先开具红色发票取消原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家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有销售退货、发票错误但不符合无效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货和销售折扣,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或认证一致,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
虽然部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未经买方认证,但买方也可以开具通知,卖方可以根据此重新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扣除联和发票联不能认证的。(二)买方购买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的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买方填写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上的具体原因及相应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
三、卖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书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开具发票。
对于不符合无效条件且买方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人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买方因发票错误而拒绝专用发票,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上的具体原因和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并提供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拒绝理由、具体项目错误和正确内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卖方凭通知书开具红色专用发票。
(2)因发票错误等原因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给买方的,卖方应在下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上的具体原因和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并提供卖方出具的具体原因、错误的具体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发票因丢失而重新开具
1、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合扣除联合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在丢失前已经认证一致,买方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凭证,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凭证》;
2.如果在丢失前未经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丢失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将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已经丢失了开具专用发票的扣除联。如果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丢失了怎么办。如果在丢失前已经认证,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备查。
4.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合主管部门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合复印件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果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我们该怎么办。专用发票扣除联可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扣除联复印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