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自建房地产设备税?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如何缴纳自建房地产设备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八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征收财产税;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设的房屋,自验收程序之日起征收财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出租、出借的新房屋,按照规定征收财产税。
1、从价计征
按房地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元%~30%计算支付后的余值。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内确定。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税收余额,而且有利于平衡地方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程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房地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暖、卫生、通风等,纳税人改造、扩建原房屋,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2、从租计征
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税的税收特征
财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仅为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
3.区分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自用房按房地产计税余值征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请注意,房屋代码不同于租赁,代码收取的代码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确定为租赁行为,而应按房地产余值计算。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承典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余值缴纳房地产税,税率为1.2%。
本文介绍了如何缴纳自建房地产设备税的内容。房地产税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看完这篇文章你知道吗?根据小编的填写情况,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咨询职称评审网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