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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是否摊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重组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区分以下情况:(一)继续采用划拨方式的,不得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因此,改制后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不应按评估值入账,也不存在是否摊销的问题。
企业改制中的评估增值要纳税吗?
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立法来看,既没有明确纳入征税范围,也没有纳入非征税收入。随后,财税主管部门发布了几份国有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方向来看,企业重组的评价和增值被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
1.公司制度改制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新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障碍。
2.股份制改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发《关于企业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为企业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但取得现金和其他非股权对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企业和单位在公司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国有资本。
(3)确认的增值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5]65号还明确规定,通知所称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国有企业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增值资产;(2)国有企业将增值资产评估注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看出,在税收征收的基本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度重组和上市重组采取了不同的待遇。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税收转资本的灵活做法。
二、一般规定
事实上,在上述政策(财税[201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出台之前,财税主管部门不止一次向个案企业(一般为大型央企)发布文件,旨在支持和落实国家推进央企重组的决策。十八大以来,国家要求落实税收法律原则,单个企业发布税务文件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长期以来,包括非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主要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的重组实际上缺乏明确的税务文件。自2014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财税2014〕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逐步明确了重组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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