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销售收入?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10]号。220)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者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的销售金额和其他收入确认收入。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清算前发生补偿、退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以银行抵押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者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50万元确定收入。
问:我公司开发了一个商品住宅小区,房子已经全部出售了,但是发票还没有全部出具,现在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怎么确认?
江苏省地税局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中包含的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或者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的销售金额和其他收入确认收入。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清算前发生补偿、退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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