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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港口公司属于服务业
港口建设专用收据可以入账吗?
是的,这是国家行政机构的费用,由海事局收取,由交通部统一管理,然后补贴公共航道、标志灯、导航设施等各港口建设公共设施。出具的收据加盖行政机构圆形收费许可证章。
港口建设收费标准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或换算吨)5元.6元。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计算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
(2)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32元,40英尺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64元,40英尺96元。
按照类似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集装箱。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1)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砂、磷矿、砾石等低价值货物暂停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中国军用物品、大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物品;
(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完成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程序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燃料、物料、装载垫料、与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同行防腐用冰、盐、活畜、活禽必备饲料;
(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由征收(代收)单位按每张装运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算。
(二)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3)从国外进口到港口的货物,换单后,原船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征收(代理)单位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4)国外进口货物(包括船舶作业的货物),未提及离开港口仓库,装运至国内出口的货物,只收取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5)国内出口货物,征收(代理)单位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装船港不对外开放,卸船港对外开放,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6)国内水路出口的货物,由征收(收集)单位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载港征收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征收(收集)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照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征收港口建设费。第一装载港不对外开放的,出口国外转运港按照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征收。
(7)国内外出口货物支付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支付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支付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支付港口建设费。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装载货物或者提货离开港口时,应当检查港口建设费支付凭证。未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载或者提货离开港口。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基金专用票据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五条收款人应当在收到港口建设费之日,将收到的资金全额缴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天将收到的港口建设费全额缴纳国库,并在支付仓库时发放"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费 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纳所在城市相应级别的国库。缴库时,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15项"港口建设费收入"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库之间港口建设费收入的对账。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改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少、豁免、缓慢、停止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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