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赞助支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会计处理
1.企业以自产品捐赠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款:库存商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会计分录以银行存款捐赠为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赞助费用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费用。
赞助费可分为广告赞助费和非广告赞助费。税法赞助费一般是指非广告赞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费;企业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当根据交易的本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一般不得以赞助或赞助支出的名义扣除。例如,企业为了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和服务的受欢迎程度,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体公开宣传服务。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属于广告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广告业单位的,属于业务宣传费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与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上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支持其赞助的本质。
职工福利会计和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一、员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会计准则第9号----在修订员工工资之前,在会计实践中,员工福利费一般按工资的14计算%计提,借款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款人计入负债;会计准则修订后,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实际金额。
二、职工福利税处理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职工福利费没有明确定义,但在国家税务函[2009]3号中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的部分。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而不是会计工资总额。
三、职工福利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财务企业[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员工福利费,但是否以员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的,实际员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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