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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软件开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人与委托人有关系外,委托人不再需要提供额外扣除研发项目费用的细节。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额外扣除按委托人发生的费用80元%计算附加扣除额。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开发的税前附加扣除,应当凭个人发票等法律有效凭证计算。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海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改变原规定,明确委托海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费用发生额80%纳入委托方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为鼓励企业参与研发,购买更多的国内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委托海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海外个人的研发活动。
例1: A2018年,企业(非科技中小企业)委托非相关海外B企业进行研发,假设研发符合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向B企业支付110万元;A符合条件的企业R&D费用为120万元。
A企业委托海外研发费=110×80%=88万元
A合格的R&D费用三分之二:120×2÷3=80万元
A企业可扣除的委托海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海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2018年,A企业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 80)×75%=150万元。
委托研发实际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五项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科研发展,国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出台了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额外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116)从R&D活动、R&D活动费用和提交的材料等方面明确规定了企业R&D费用的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收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研发的加扣口径。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000加扣比例%降为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委托研发费用100元%附加扣除额。119号文件废除了上述政策内容。本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金额为80%计入客户研发费用并计算附加扣除的,受托人不得附加扣除。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主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做法是委托方实际支付80笔研发费用%加计5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扣除)。
97号公告重申,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额外扣除时,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为80%作为加扣基数。
例1:A、B均为国内居民企业。A企业委托B非关联企业于2017年进行研发,假设研发符合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向B企业支付200万元。A企业可扣除的金额为80万元(2000元)×80%×5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如果A企业是合格的中小科技企业,实际发生额为75%税前加扣。
无论相关的加扣口径是否相同
国税发〔2008〕第116条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否则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额外扣除。但是,委托研发项目有两种情况: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如果委托人和关联方是非关联交易,虽然委托研发的交易价格相对公平,但委托人很难获得受托人的实际支出明细(由于技术和商业秘密,受托人可能不愿意提供实际支出);如果双方是关联交易,虽然研发实际支出明细容易获得,但容易导致交易价格不公平,导致额外扣除金额多,企业所得税少。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第119号文件规定,在委托研发情况下,除受托人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外,委托人在扣除额外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但是,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关联,受托人仍应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细节。
根据政策初衷,提供R&D支出细节的目的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实际实施中,提供R&D费用的细节往往被理解为委托关联方实施不同的附加扣除政策,导致各地理解和实施不同。
为避免歧义,40号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额外扣除口径不变的前提下,解释了97号公告的表述,即97号公告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额外扣除时发生的研发活动费用 80%研发活动费用作为附加扣除基数,是指委托人实际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即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附加扣除的口径相同。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细节的目的和受托人的执行成本后,第40号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细节为受托人的实际费用。
例2:C、丁均为国内居民企业。2017年,C企业委托其B相关企业进行研发,假设研发符合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相关条件。C企业向丁企业支付200万元。丁企业实际费用为180万元(包括160万元),利润为20万元。2017年,C企业可扣除80万元(2000元)×80%×50%)。这里的附加扣除基数既不是180万元,也不是160万元,而是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委托非关联方不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细节,但委托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细节。例2中,丁企业应向C企业提供实际费用180万元的细节,而不是C企业实际支付给丁企业的200万元,也不能额外扣除160万元。丁企业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细节的,不得额外扣除C企业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委托海外研发没有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企业委托海外研发的费用也可以额外扣除。为鼓励中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不得额外扣除。第97号公告进一步解释了委托研发的海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很明显,企业委托海外研发的费用不得额外扣除,其中委托研发的海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委托研发的海外个人是指外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个人。
委托个人研发费用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计算额外扣除,受托人不得额外扣除。只规定企业委托给其他单位开发,没有提及个人。因此,地方政府规定,企业委托的个人研发不能额外扣除。
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也可以额外扣除,符合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当前政策取向。需要注意的是,97号公告第三条特别强调,委托个人开发的,应当凭个人发票等法律有效凭证计算税前额外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委托个人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额外扣除的实际费用。
综上所述,委托个人研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以下三个要求: (一)企业委托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发生的80元%计入客户研发费用并计算附加扣除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2)企业委托海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不得附加扣除,海外个人是指外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个人。(3)委托个人开发的,应当凭个人发票等法律有效凭证在税前附加扣除。
受托人不得随时享受优惠待遇
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扣除,受托人不得扣除。这是委托研发额外扣除的原则。无论委托人是否享受优惠待遇,受托人都不得享受优惠待遇。第40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这一口径。无论委托人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额外扣除政策,受托人都不得额外扣除。即委托人享有额外扣除优惠待遇的权益不得转让给受托人。
但是,应注意与合作研发政策的区别。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分别计算并扣除其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第97号公告明确,合作研发是指项目企业以合同的形式投资资金、技术、人力,参与智力成果创造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发项目批准后,按照企业(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设置账簿,备查;合作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按研发项目、成本支出、资本支出进行详细核算。
关于委托开发软件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的问题,职称评审网络小边还分析了委托研发实际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五项 ,小编提醒大家,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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