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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票抵扣期限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扣除进项税。当期足够扣除的,可以扣除。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继续经营,就可以在未来的每个阶段扣除。企业清算注销的,应当转出未扣除的进项税。
纳税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政策要点:
一是延长三票一书的扣除期限。根据《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下个月申报扣除;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扣除清单》申请审核比较;本管理办法未实施的,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扣除。
二是强调三票一书抵扣加班的税务处理。根据《通知》,2010年1月1日以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出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得计算进项税抵扣。在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延长至180天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申报的,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计入企业成本,增加增值税税负担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再次明确了部分扣除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发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发行[2006]号。156)第二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办理;丢失一本书的,应当自发行之日起180日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纳入审计系统后,可以扣除。
纳税人应密切注意以下三项事项:
首先,记住180天的扣除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2010年1月1日,纳税人获得的这个抵扣期 日后出具的三票一书,应当在180日内完成认证、申报等扣除工作,避免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申报扣除,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原规定在90日内认证扣除。
第三,个人扣除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当在18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纳税人丢失三票一书的,可以在18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有关手续。经批准后,仍允许扣除相应的税款,企业财务人员应当按照此时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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