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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纳税保险营销业务员的佣金收入?
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员工)取得的收入,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由展览成本和劳动报酬组成。根据税法规定,佣金中的展览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人员展览行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览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举例:A本月,小姐是保险企业的营销人员(不属于企业员工),A取得4000元佣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展览成本1600元(4万元)应扣除4000元(4万元)×40%),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222元。其中:营业税4万元×5%=200(元)城建税2000×7%=14(元)附加教育费200元×3%=6(元),地方教育附加200×1%=2(元)。余额2178元,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应扣除800元,A小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18-800)×20%=2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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