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纳税,小伙伴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需要纳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以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按3计算%增值税预缴率。
第十一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按11计税%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5%计算征收率。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取得预收款的下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当期销售额和11%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扣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当期销售额和五项计税方式计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征收率,抵扣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扣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预收款的形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按3计算%增值税预缴率。
第二十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预收款÷(1) 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期销售额和5%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征收率,抵扣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扣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遵循3%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计算方法计算和申报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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