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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期间费用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款人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金额、损失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 31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销售开发产品的税费、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扣除。
因此,与应税人有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在当期扣除。
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标准: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毛利润。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种限制,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只允许税前扣除60元%同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存在一定差异"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允许扣除部分;超过部分,允许在下一年结转扣除"根据规定,当年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可以在下一年结转扣除,与会计会计形成暂时差异,影响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未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部分,不得在下一年结转扣除,与企业会计会计形成永久性差异。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每年税前扣除,如果不处理不符合规定账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能会影响未来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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