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电子纳税凭证是否需要开具纳税凭证,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取得电子纳税凭证是否需要开具完税凭证
一家企业在年终结账审计中发现,自实施电子仓库纳税以来,以转账银行的电子纳税凭证作为纳税会计凭证,未向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凭证。如果您已经获得了电子纳税凭证,您是否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凭证、缴款凭证、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等完税凭证。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出具完税凭证。
实现财税库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纳税水平联网后,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所有税款均由银行转移,只从银行部门取得电子纳税凭证。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纳税水平联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政[2007]号。50)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纳税凭证是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纳税凭证的相关要素生成的专用凭证,从纳税人账户转移纳税资金。电子纳税凭证一式两份,第一份是支付银行会计凭证,第二份是支付银行会计凭证,纳税人作为纳税会计凭证。电子纳税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效。
因此,纳税人可以将银行出具的电子纳税凭证作为纳税凭证进行核算,也可以作为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依据。因其他情况必须取得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持有相应的电子纳税凭证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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