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现金流量的收到,最近很多朋友都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问题】
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显示收到的保证金?
【答案】
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保证金"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至少应单独列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退税;
(三)收到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四)购买商品并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向职工和职工支付的现金;(六)各项税费;(七)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的保证金与现金流相关
现金流量表中票据保证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目前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营模式,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一般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前不得收回或随意使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内,保证金将作为票据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货币基金,但不能随时使用。
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出票据保证金余额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非现金等价物或全部保证金作为非现金等价物超过三个月?第二,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后的经营现金流、融资现金流还是投资现金流?
2006年财政部财会[2006]3号关于第一个问题业会计准则第31号-----在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化为现金已知金额、价值变化风险小的投资。同时,财政部文件会计[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解释特别指出,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的期限较短,一般是指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可以得出结论,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如国债投资,可以随时实现,可以作为现金等价物;票据保证金到期不能在三个月内支付,但不能随时支付,不得作为现金等价物。因此,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作为现金等价物。
对于问题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后的投资现金流、融资现金流还是经营现金流?根据财政部财政[2006]3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31号准则)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买和建设,以及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和处置活动。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当前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并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如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是为了获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是为了获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定义为投资行为不当,因此其现金流不能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
根据2006年财政部财会[2006]3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31号准则)第十四条:融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债务规模和构成变化的活动。融资是通过一定渠道、适当方式筹集资金的财务活动。广义融资包括商业信用行为。如果从广义上分析,用票据保证金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定义融资活动。但一般来说,商业信用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商业活动的现金流。如果不属于上述两者,则属于商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票据保证金作为非现金等价物,根据相应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列出比较合适。如果银行承兑票据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商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票据保证金作为商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银行承兑票据是融资票据,则作为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