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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票据行为?
答: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除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变更、禁止背书、付款、担保、承兑、参与承兑、标记、保险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担保、保险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票人按照法定款式作票并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作成"也就是说,出票人按照法定风格制作票据,记录法定内容并在票据上签字。因为现在各种票据都是由某些机关印制的,所以所谓"作成"只是填写相关内容和签名。"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如偷票据不能称为"交付"因此,不能称之为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和他人。票据的特点是它的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是背书,除此之外,还有简单的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一旦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会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必须付款。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出承兑提示,以确定汇票到期时可以付款。付款人签字承兑的,对汇票到期付款负责,否则持票人有权提起诉讼。
(4)参与承兑。参与承兑是指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代替承兑人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以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票据行为。它通常发生在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5)担保。担保是指以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票据和本票,而不是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支付人向持票人承诺绝对支付责任的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支付人的票据行为。一旦支票由付款人保付,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无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无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也必须按规定付款。
什么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求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据、背书、承兑、保证各种行为中的单一或多种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整个票据的有效性。
票据无效的原因如下: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始终不存在;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赖以的票据行为形式不完整而无效;
③票据保证本身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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