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绩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退休人员的绩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予干部、职工的定居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在内的退休人员的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而是工资、工资收入或劳动报酬,应当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工作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符合要求"劳动报酬所得劳动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条件。
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种补贴,应当按照工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准》(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者养老金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应当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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