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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是按公司所有项目合并还是按项目结算房地产企业?如果分项目结算,如果结算项目亏损,能否抵消未来或以前结算项目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允许弥补的前一年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三十一条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季度(或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税收成本,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率,并将实际毛利率与相应的预期毛利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企业项目与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当出具税务机关需要的实际毛利润与预期毛利润的差异调整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结算是按照各项目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允许弥补前一年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项目结算。
企业需要向税务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需要的实际毛利率与预期毛利率差异调整的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税收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确定已完成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出具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并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确定的成本对象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混淆。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当出具调整前后成本变化的原因、依据和专项报告,并在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企业如何最终结算?房地产企业最终结算是根据各项目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上一年度的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