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应当预缴税款=(总价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预缴税款=(总价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房地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为依据,并按增值税所在地城市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当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依据,按照机构所在地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有关。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一个季度。
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日、3日、5日、10日、15日起5日内预缴纳税款,下月1日至15日申报结算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经营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经营者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向最终消费者征收,抑制国内需求增长,抑制经济长期平衡收入,增加个人税收负担,挤出消费和投资,增加GDP中国政府购买的部分使得政府购买占很大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如果您对跨区域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有任何疑问,请在线咨询我们职称评审网的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