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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了《关于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通知》,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人们生产、生活、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地方;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人工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生长在矿产资源和土地上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辅助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中是否单独记账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辅助设备及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所有增值税(不分地区和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扣除新购买设备中包含的进项税,未扣除的进项税在下一阶段继续扣除。
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增值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设备;包括购买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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