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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
许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如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国税发〔2008〕377号)第二条规定〕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所得额等于减去不征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额后的总收入余额。公式为:应税所得额=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总收入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的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免税所得额。
企业在接受政府划入资产时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政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将国有资产明确投入企业,企业作为国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免费转让给企业,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资金专用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规定管理的,企业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非税收收入。其中,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不征税收入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免费分配给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的,按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未确定接收价值的,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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