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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员工账面余额会计分录
一是2008年前实施的福利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允许扣除的部分。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前一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上一年度累计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职位
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税前扣除工资。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增税金额10万元(80万元)-500×14%);实际使用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增税金额16(100元-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税收工资为800万元,新标准要求员工福利费不再计提,年实际使用福利费为80万元。税法上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会计员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万元) 100-30-50-80)。
假设2008年企业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以进一步说明2008年员工福利费的后续处理。2008年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国税发[2006]56号)填写说明书》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写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填写;企业应在附表五《减税项目明细表》第17行中减税112万元。
税法于2008年初确认"应付福利费"余额为:(500 600 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确认的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元)-106)员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元)-20)。
2008年底,企业会计账户中应支付的员工福利费为0万元,直接支付的员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元)-20)纳税额增加86万元(100元)-14)。
如何撰写员工账面余额会计分录?以上职称评审网小编介绍了相关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