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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所得税?
答: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注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A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其他省份建设的A项目(适用一般税务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预缴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异常。
2016年7月,A公司与建设方B公司签订A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税费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同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项目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C公司。2016年12月,A公司按项目进度和合同与B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25万元,取得3330万元。
A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建设 9.99
贷款:应交税----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纳税----应交所得税 9.99
贷款:银行存款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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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总机构按月或季度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一)总部只设跨区域项目部的,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其余额当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部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项目部提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家税发2008〕第二十八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