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资金是按应付工资还是实际工资计提的。最近很多朋友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工会经费按应付工资或实际工资计提
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应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允许扣除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向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工作或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因此,工会经费以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为依据。
工会资金相关问题
一、工会资金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支付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属单位、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比例:企事业单位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2%上级工会50人计提工会经费%部分。(省工会在汉代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支付公式:单位全体员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付工会资金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全体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分配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的规定"全部职工"和"总工资组成"两个概念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员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者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批准,招收固定员工的人员。包括因某些原因不出席的人员;内外;在国外工作;试用期间临时借给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的人员。
(2)合同制员工。在国家劳动计划中,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对被聘用的员工进行考核。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工。
(3)其他员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企业实际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等费用。
第九条
年利润总额为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以下部分;年利润总额超过1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结转后三年内扣除部分。
第十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滞纳金;
(四)被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费用;
(六)赞助费;
(七)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八)其他与收入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四)已全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扣除。摊销费用扣除不得计算以下无形资产: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行开发的费用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不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