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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为销售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五)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使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
(七)向股东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本质上没有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税基继续计算。
(一)用资产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种产品;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管辖范围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为销售,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应税煤炭销售的规定,应税煤炭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2)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转移过程中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为销售原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如何记账公司自产自用的产品?
根据财政部《关于如何将自产自用产品视为销售会计处理的答复》(会计字[1997]26号)的规定:"企业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等方面使用自己的产品 奖励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标准;企业不会增加现金流,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不是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但是,根据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为对外销售,并按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使用自有产品造成的费用的一部分,应当按照用途记录在相关科目中。"根据本规定,在建项目、对外租赁、内部部门使用的企业生产自用产品,视为销售处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等应纳入相关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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