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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为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者本制度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有效实施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基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货币基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限制和监督。
出纳不得兼任审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费用、债权债务账户登记。单位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业务的单位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基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责,诚实、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货币基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基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法、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处理货币基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按照货币基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过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基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超出授权范围的货币基金业务,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使用资金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资金的使用、金额、预算、支付方式,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者有关证明。
(2)付款审批。审批人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批准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3)支付审查。审查员应审查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查批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程序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支付单位是否合适。审核正确后,交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4)处理付款。出纳应当按照复核的正确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单位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支出范围。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本身的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提前报开户银行审批。
单位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款。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提款、结算。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单位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传输和存储的管理和控制? 啤?
第十八条 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发行无资金担保的票据或长期支票,取得银行信用;不得发行、取得、转让无真实交易、债权债务的票据,取得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支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或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整一致。调整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现金库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一致。发现不一致,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 管理票据及相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货币资金相关账单的管理,明确购买、保管、收集、背书转让、注销各类账单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记录,防止丢失和盗用空白账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经济业务需要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必须严格执行签字或盖章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基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设立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和人员。重点检查货币资金业务是否存在不相容的混岗现象。
(2)实施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健全,是否有越权批准。
(3)支付印章的保管。重点检查是否有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所有印章由一人保管。
(4)票据的保管。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收集和保管程序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监督检查过程中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解释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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