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则是什么?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处理捐赠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年利润总额为1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以下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利润总额12%允许扣除的部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捐赠货物:
1.企业捐赠自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分解为销售和捐赠。
一方面,应将公允价与资产成本的差额(视为毛利润)计入计税所得。
另一方面,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按规定区分,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允许扣除部分。超标公益捐赠不得结转后一年。
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公益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非货币捐赠以公允价值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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