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吗?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贷款是非经营活动债权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指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库存损失、损失、报废、盗窃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企业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是否与应税收入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2009]号。88)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无论什么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直接拆借资金而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的债权和股权。由于甲方企业不属于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如果甲方企业的业务发生在2009年,则不得扣除甲方企业发生的23万元债权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并作出新规定:
(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非经营性债权是什么?
非经营性债权 让我们从什么是商业债权开始,在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其他应收账款,这就是所谓的商业债权。非商业债权不是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而是在贷款投资等方面产生的,如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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