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期间如何摊销开办费税法?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如何摊销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税法?
答:开业费是指企业在企业批准建设之日起至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经营)之日(即建设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买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
开办费不包括以下支出:
1.取得各种资产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相关人工费。
2.规定投资方应承担的费用。投资方调查协商筹建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费用。
3.为培训员工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费用不得列为开办费。
4.投资者因投资资本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外币现金存入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投资者承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第三条)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下个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开办费可一次性扣除,也可摊销不少于3年,但摊销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是多少?
开业费,又称成立成本,是指成立股份公司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发起人费用和取得许可证的费用。公司将这些成本借记到一个名为开业费的成本账户,并在这些成本发生时确认为成本,因为我们很难确定这些成本何时会给公司带来好处,以及它们将来能给公司带来多少好处。
本文详细介绍了筹备期间如何摊销开办费税法,以及在建项目如何分担成本差异。作为企业的财务会计,我们必须明确,企业的开办费需要按照本文所说的进行处理。如果您在阅读本文内容后感觉不太了解,请咨询职称评审网的在线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