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营改增前甲方提供的材料怎么纳税。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营改增前甲供材料如何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装饰服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等材料和动力价格,但不包括建设者提供的设备价格。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与建筑公司签订总额1000万元的工程合同,其中A供应材料800万元。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都应按1000万元缴纳建筑营业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根据甲供材料是否纳入合同结算价格,甲供材料的处理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税收处理也不同。
1.采用差额法
甲方凭采购的甲方供应材料发票直接进入甲方的开发成本,并可扣除进项税;
对乙方而言,甲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与乙方无关,不属于乙方的税基,不缴纳增值税。
2.采用总额法
对于甲方,采购材料时取得进项发票,向乙方提供材料时,视为销售甲方提供的材料,向乙方开具销项发票;成本发票为乙方开具的总发票。
对于乙方,甲方供应属于乙方的税基,甲方应根据甲方供应材料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工程款总额发票。乙方选择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的,按甲方开具的甲方供应材料专用发票扣除进项税。乙方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的,不得扣除进项税(包括甲方供应材料)。
总额法需要处理税率差价。
此外,根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基础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前甲提供的材料如何纳税,以及营改增后甲提供的材料如何纳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最好了解营改增前后增值税缴纳的区别,以便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准确。如果您阅读本文内容,不太了解,请咨询职称评审网在线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