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所得税最终结算入问题和错误,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些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收入问题和错误
1。问: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专项目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应计入总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非税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⑶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企业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后,应当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软件企业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如何办理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门用于软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财税〔2011〕根据《关于处理专项用途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70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财政资金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软件企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软件企业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办理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规定,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基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基金专用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不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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