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货物销售确认收入。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出售发生制货物确认收入的权责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可分为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和非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般来说,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当然,付款期限并不是判断是否融资的唯一标准。
非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一般不会产生税收差异,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
具有融资性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一般按照其未来现金流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按照应收款项的摊销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当前利率,或者将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当前销售价格的折现率。实际上,根据重要性要求,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销成本和实际利率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格借记长期应收账款科目,按照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格的公允价值(折现值)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入科目。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税法规定和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差异分析采用递延分期付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以商品的公允价值为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入。未实现的融资收入在收款期内以合理的方式分摊,以减少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
税务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会计处理的一次性确认;同时,税务处理不分解为公允价值和未实现的融资收入。税务处理更多地反映了收付实现制度。当然,收入也需要在收款时间确认,这也是税收法律原则的体现。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收入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分期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由于确认时间不同,会有差异。对于这个问题,企业会计应该根据实收情况来确定。如有其他问题,可随时到会计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