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怎样处理,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职称评审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处理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缴纳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低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最终结算期内结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支付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最终结算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手续。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税收对象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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