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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捐赠物资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捐赠、投资和分配股东的,视为销售。但不计算主营业务收入。
1、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库存商品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用于投资
借:长期投资
贷款: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用于股东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款:库存商品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明显较低,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为销售货物而无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根据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捐赠应视为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确定。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外购货物,其外购价格应等于上述第(二)项所述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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