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生产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如何处理财税[2008]151号规定获得的财政补贴?
【解答】
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均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会计处理一般为:
1、国家投资应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作为权益,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应当作为负债计入贷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取得的其他财务资金,以会计处理为损益,原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标准要求计入递延收入或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具体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注:
关于金融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基金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了财政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财政资金的规定如下:
(1)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