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当年扣除,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当年是否可以扣除外商投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在确认损失发生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企业对外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投资造成的损失。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企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在2010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等费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各种预付款、企业间往来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报批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投资(股权转让成本)验资报告;
(四)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转让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付凭证、交易及入账凭证;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年是否可以扣除外商投资损失?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在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除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造成的损失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