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本准则不适用于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组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由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财政部应当按照本准则制定具体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用户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相关的信息,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帮助决算报告用户监督管理,为后续年度预算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用户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本身、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用户提供财务状况、运营(包括运营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委托责任的履行,帮助财务报告用户做出决策或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用户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自己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应以政府会计主体的持续运作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并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期间的起止日期为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发生时,应当将相关外币金额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应采用贷款记账法记账
政府会计资产处置费用会计分录
答:(1)出售转让时
借款:资产处置费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
贷款: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财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