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自查补充收入的会计处理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自查补收入账务处理
答:对于重要的早期错误,如果损益受到影响,应调整对损益的影响,发现当期初的保留收入 还应调整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初始数量。
对于调查和补偿的初始收入,如果影响较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题进行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初始错误,只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与前期相同,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净损益项目。
借款: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价款 税款)
贷款: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价款)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税款)
借款: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税款*10%)贷款:应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7%)
贷款:其他应付款-附加教育费 (税款*3%)(价格-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贷款: 前一年的损益调整 (所得税)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所得税 (所得税)价格-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部分税后利润
借款: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部分税后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部分税后利润金额
自查补缴是否应缴纳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还应当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第二部分“强化税源管理”第六条“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错误,可以采访纳税人。通过采访提供必要的提示和指导,引导纳税人纠正错误,在纳税申报期内免除处罚;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增加滞纳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一个税务采访室。
可以看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具体文件层面,所谓的检查或自检没有区分,只要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就应征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号。47),滞纳金的计算期限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人应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纳税之日止。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自查补充收入会计处理的全部内容。自查补充收入与补充增值税不同。补充收入不涉及滞纳金。我相信在学习了这篇文章之后,你可以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职称评审网的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