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补发工资,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原则上,如果在发放当月,将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前操作中,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计算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往往可以进行月度核算,但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中,需要调整申报细节,使申报金额与扣除金额一致,即企业单位总金额没有税收差异,但此时,工资核算细节和申报细节不一致,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寻求理解和支持。
第一种情况:合并多个月的工资
有时,由于财务困难或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企业可能无法及时支付工资。当企业正常时,它将在一个月内合并支付几个月的工资。当我们合并支付多个月的工资时,我们首先向税务局解释情况。最好有一个书面的解释,这就像有一个案例。向税务局解释情况后,正常申报未按时支付的工资,虽然实际上没有支付,但也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合并支付工资的当月,将以前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工资踢出,然后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
2017年12月工资4500,正常发放时间为:2018年1月,但由于企业资金困难,计划于2018年2月发放。
这样,2017年12月的工资和2018年1月的工资将于2018年2月合并。
1.2018年1月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2、2018年2月正常申报2017年12月工资45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3.2018年2月发放9000元工资,3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9000减去2月份申报工资4500后,1月份申报工资,最后扣缴30元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补发以前的工资
在另一种情况下,以前的工资已经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已经正常缴纳。但由于公司对员工以前的工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需要补发以前的工资。这种情况还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然后将补发工资分摊回以前的工资,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
2017年12月工资4000元,2月份正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
2018年3月工资4500元,2017年12月工资500元。
2018年4月个税=(4500-3500)*3% ((4000 500-3500)*3%-1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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