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否由成本转移到公平确认。最近,很多朋友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投资性房地产是否由成本转移到公平确认
在税法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被承认,税法只承认账面价值,因此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成本法下,税务会计没有区别,但转移到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税务基础仍按成本模式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计量科目。
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后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转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租赁但尚未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如何写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到公允价值模式的分录?
1、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是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调整前一年的保留收入。
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款: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2、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通过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计量模式的转换应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借款: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公允价值计量)
累计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款: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原账面余额)
盈余公积(或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方)
投资性房地产是否由成本转移到公允确认负?以上文章对这个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和回答。公允价值高于企业账面价值的,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因为税法只承认账面价值。看完这篇文章,你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