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是什么?最近很多朋友都很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规定:原持有人必须扣除。
委托代理进口的,只允许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扣除原专用支付书。海关税专用支付书号第19位为"-"或"",第20位应该是"L"。如果是A,C、I、Y、V,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扣除。
2.扣除前必须先对比
纳税人应当自发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审计比较,逾期不予扣除。
审计比较结果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提供审计比较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逾期不予扣除。
3比结果,可能出现的情况
(1)审计比较结果
分为五种类型致、不一致、滞留、缺联、重号。
只有结果为"相符"正常的比较可以扣除,其余的比较结果异常,不能直接扣除。
(2)比较不一致的处理
对于审计比较结果不一致、缺乏联系的海关支付书,纳税人应当在审计结果发生后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或核对原海关支付书,逾期的进项税不予扣除。
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数据修改后再进行审核比较。
纳税人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检查,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检查。经核实,海关支付书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逾期的进项税不予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较重的海关支付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核实,海关支付书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逾期的进项税不予扣除。
纳税人不需要申请数据核对,因为审可继续参与审计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