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全资子公司转让母公司资产的会计?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如何处理全资子公司转让母公司资产的会计?
(1)满足条件下的特殊税务处理
40号公告规定,100%在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股权或资产转让给母公司,子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减少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减少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这种资产转让模式不仅是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转让资产,也是国有企业免费转让资产的常见处理模式,也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如果该转让模式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还需要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转让前后股权结构要求、12个月内不变更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求、不处理会计损益等条件。如果转让方划出的资产有溢价,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将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转移到转让方。
但母公司作为转让方,需要进行以下特殊的税务处理:
1.40号公告规定,母公司按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这种税收处理与企业会计处理有很大的不同。从我遇到的中央企业案例来看,母公司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即借款资产和贷款资本公积。会计不确认为收回或接受投资。这种处理模式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思维下的属性识别。将子公司给母公司的资产视为母公司收回或接受投资处理。税法和会计的思路和差异仍然很大。根据这里规定的收回投资处理,应属于收回投资中的特殊税收处理,即收入或损失不能按照34号公告规定的收回投资所得税处理方法确认,即收回投资暂时不确认收入和损失。用这种企业所得税思想制定的会计分录是借资产和贷款 长投。
2. 第四十号公告规定,母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减少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这类业务会计中没有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是增加了所有者的权益。根据第四十号公告的规定,母公司还需要调整税法和会计差异,会计没有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收基础减少,未来在股权转让、减少和清算、税法和会计差异造成的差异,实际上给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工作量。然而,根据税收思路,长期投资的税收基础可能会减少为负,如母公司投资1亿元,子公司净资产5亿元,子公司价值1元.5亿元资产转让给母公司的,按照政策规定,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0.5亿元。税收可以是负数吗?
虽然这一理念下的税收处理与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但仍有必要从法人税收制度和正常减少所得税待遇的一致性来考虑,否则将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企业所得税的损失。
(二)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税务处理
40号公告规定,子公司按原转让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销售;母公司应撤回或减少投资。
不符合条件的税务处理也相对明确。确切地说,子公司应按资产分配处理,即分两步。第一步视为销售资产,第二步是向母公司分配资产,减少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按撤回或减少投资减少投资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即将回收资产分为投资成本和保留收,剩余的也应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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